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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艳芳与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十三坵村小组、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枫树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芳,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十三坵村小组,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枫树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民初447号原告:刘艳芳,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燕,系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十三坵村小组。负责人:刘树开,系该村小组组长。被告: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枫树村小组。负责人:刘东,系该村小组组长。原告刘艳芳与被告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十三坵村小组(以下简称“十三坵村小组”)、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枫树村小组(以下简称“枫树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十三坵村小组、枫树村小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支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22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修路占用原告的山林,在仁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占用原告的山林,被告需补偿原告40000元,此款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之日支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付清。若被告未按协议内容履行,将承担未支付部分补偿款10%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十三坵村小组、枫树村小组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了3份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簿、证据2协议书、证据3林权证,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两被告村小组修建村道,需占用原告经营管理的山林土地。2016年7月8日在仁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原(乙方)、被告(甲方)三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占用乙方山林(地名门口坑)……甲方补偿乙方共计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整),包括土地、青苗等一切损失;二、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为签订协议后,当天支付乙方补偿款的50%,即人民币两万元(¥20000元整);第二期为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补偿款的50%,即人民币两万元(¥20000元整),乙方收款后出具收款收据;三、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协议履行,将承担未支付赔偿款的10%的违约金……”。两被告签订上述协议后支付了原告20000元,余款20000元到期后,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在仁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下签订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协议书签订后,两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补偿款,仍有20000元的补偿款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的合同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因连带责任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即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十三坵村小组、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枫树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艳芳2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十三坵村小组、仁化县长江镇塘洞村民委员会枫树村小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仕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