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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利球与方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球,方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利球,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方立志,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桃林镇。申请执行人李利球与被执行人方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湘0682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利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利球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44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帷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