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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和赵凤琴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赵凤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山,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琴,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凤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鞠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阎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