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祥某、张某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某,张某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特22号申请人孟祥某。被申请人张某彦。申请人孟祥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祥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3日8时30分左右在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某彦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张某彦,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河南省××水办事处××王庄。系申请人的丈夫,于2012年5月13日8时30分左右失踪,至今无音信。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某彦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某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于宣告张某彦死亡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某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兴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