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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汉湛氏兄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共和美道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湛氏兄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共和美道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73号原告:武汉湛氏兄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大街人民防空办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湛岗,总经理。被告:武汉共和美道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克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湛氏兄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共和美道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湛氏兄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湛氏兄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汉湛氏兄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桂云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霍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