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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陈宇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陈宇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930号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李香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国、刘维平,公司员工。被告:陈宇星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陈宇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家挺审 判 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仕鹏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