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152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南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刘南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52号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584N,住所地靖江市真武河南路翡翠湾。法定代表人:何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侨,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南松,男,1974年2月16日生,住靖江市。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南松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