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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152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南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刘南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52号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584N,住所地靖江市真武河南路翡翠湾。法定代表人:何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侨,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南松,男,1974年2月16日生,住靖江市。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南松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