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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劲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劲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0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劲华,男。因本案事实于2017年2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已撤销)。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劲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劲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何劲华作为义乌市通信市场保安,因经营户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上且经其劝离无效,产生报复心理。后其用刀片将被害人何某的浙G×××××宝马轿车、陈某的浙G×××××尼桑轿车、叶某的浙G×××××宝马轿车、杨某1的浙G×××××大众轿车的车身划伤,造成不同程度的毁损(价格共计人民币9820元)。现被告人何劲华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劲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陈某、杨某2、叶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被告人何劲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劲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劲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劲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劲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