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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钟建峰、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峰,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玉树临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建峰,住大余县。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绳金塔街2号,机构代码:158378046。法定代表人张文保,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玉树临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黄金大道博德山庄南区A型46号。法定代表人李日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263号。法定代表人谢爱民,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建峰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局大余分局、江西玉树临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的账号:36×××91,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执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的账号:36×××91的冻结。本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吴余春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