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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恢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江申请执行谢利华、杨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谢利华,杨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江,女,1969年10月20日生,回族。被执行人谢利华,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灿,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江与谢利华、杨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江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利华、杨灿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谢利华、杨灿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20到织金县房产事业局档案室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利华、杨灿共同在织金县城关镇教师新村F栋二单元1层有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查封了该房屋,但申请执行人朱江只要求查封,不要求对该房屋处置。4.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谢利华、杨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被执行人的其他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不对已查封的房屋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谢利华、杨灿除有房屋一套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朱江本案的执行情况后,其明确表示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