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陈俊、王桂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陈俊,王桂侠,陈恕,任向红,陈志,陈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9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6760325399。负责人王跃萍,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宁,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陈俊,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王桂侠,女,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陈恕,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任向红,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陈志,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陈素琴,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诉被告陈俊、王桂侠、陈恕、任向红、陈志、陈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以其与被告陈俊、王桂侠、陈恕、任向红、陈志、陈素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单东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