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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练明根与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明根,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练明根,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五路。法定代表人:许志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练明根与被执行人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练明根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葛 凯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东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