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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王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王丽芳,陈骁,王国忠,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6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绍兴市中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康,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芳,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骁,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国忠,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高永平,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丽芳、陈骁、王国忠、高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浙0602民初108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丽芳名下座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路唐家弄5号楼4**室房产。现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丽芳名下座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路唐家弄5号楼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