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肖某与任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肖某,任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98号原告:李某甲。原告:肖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某。被告:任某。原告李某甲、肖某与被告任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甲、肖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肖某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