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82年10月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6月生,住长丰县,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