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莹与杨鸿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莹,杨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莹。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真,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鸿。上诉人杨莹因与被上诉人杨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辽0202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莹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鸿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杨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杨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萍萍审判员 赵 虹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