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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903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903号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马鞍山东路189号亭林山庄会所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7665849U。法定代表人:桂方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萌,女,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