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喜荣与李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荣,李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539号原告:陈喜荣,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被告:李少华,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陈喜荣与李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喜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喜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喜荣负担。审 判 长 褚瑞华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人民陪审员 武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冠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