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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喜荣与李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荣,李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539号原告:陈喜荣,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被告:李少华,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陈喜荣与李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喜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喜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喜荣负担。审 判 长  褚瑞华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人民陪审员  武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冠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