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陈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陈振勇,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陈振勇。被执行人:高春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任商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生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