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国均与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晓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均,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晓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3497号原告:马国均,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诸暨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纬,上饶市信州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南路28号,注册号361100110001971。法定代表人:陈华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晓峰,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铅山人,弋阳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均诉被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晓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均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马国均负担。审 判 长 吴庆京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