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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玉红、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红,姜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61号申请人:吴玉红,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姜学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吴玉红与被申请人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4605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学军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