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玉红、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红,姜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61号申请人:吴玉红,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姜学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吴玉红与被申请人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4605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学军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