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訾海峰与杨光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海峰,杨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86号申请执行人訾海峰,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执行人杨光义,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訾海峰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杨光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訾海峰偿还借款本金10.9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220元、执行费157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光义在银行存款5.7万元支付申请人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给付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光义于和解当日一次性支付剩余借款本金5.2万元;二、申请人訾海峰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杨光义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220元、执行费157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