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崇文与桂花煤矿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崇文,赵学仙,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陈崇文,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风景村槽门组58号。身份证号:522424196005094610。申请执行人赵学仙,女,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风景村槽门组6号。身份证号:522424195704134621。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2217634-X.负责人:赵文。身份证号码:12223219730707513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了陈崇文、赵学仙申请执行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应给付陈崇文、赵学仙耕地管理补助费等人民币2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2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已经关闭停产,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李佩娟书记员 李佩娟金沙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6)黔0523执110号案由:财产损害赔偿赔偿纠纷合议地点:金沙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时间:2017年7月16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体福审判员:方世康代守泽书记员:李佩娟陈体福: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应给付陈崇文、赵学仙耕地管理补助费等人民币2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2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已经关闭停产,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方世康:同意陈体福的意见。代守泽:同意陈体福的意见。统一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