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民初607号原告:林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某1,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陈某1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陈某2由陈某1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事实和理由:林某与陈某1于2007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2。婚后,林某与陈某1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发生吵架,双方于2014年开始分居。林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之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准许其撤诉。撤诉后双方感情并未有所改善,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林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陈某1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某与陈某1于2007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2,并于××××年××月××日在华安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350629-2010-001739”。婚后,林某与陈某1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发生吵架,双方于2014年开始分居。林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之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准许其撤诉。以上事实有林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6)闽0629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林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应依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林某与陈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婚前××××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2。由于林某是未婚先孕,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又不和,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导致夫妻矛盾越来越深。2016年8月1日,林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亦准许林某撤诉,但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善。2017年5月9日,林某再次提起诉讼,态度坚决,请求判令与陈某1离婚,且据林某所述,其与陈某1从2014年分居至今,夫妻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可见,林某与陈某1夫妻双方未把握好和好的机会,林某坚决要求离婚的行为亦证实夫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林某要求与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婚生子陈某2目前跟随陈某1及陈某1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客观情况,结合林某的意见以及林某目前的生活状况,婚生子陈某2由陈某1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若贸然改变婚生子陈某2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本院认为婚生子陈某2由陈某1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问题,林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陈某2十八周岁时止,本院予以尊重。陈某1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98761,130)?)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林某与陈某1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陈某2由陈某1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陈某218周岁时止;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漳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志华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