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花民、李元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花民,李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姜花民。被执行人:李元峰。本院在执行(2015)海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姜花民申请执行李元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5675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