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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丁伟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丁伟祥,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20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38号中清大厦1幢103-110号、2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68311900XW。负责人:徐金夫。委托代理人:毛盈佳、王小凤,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丁伟祥,男,1974年8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蒋春华,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诉被申请人丁伟祥、蒋春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于2017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伟祥、蒋春华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福欣大厦1幢东0403室房产(房屋权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兴县国用2013第161**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伟祥、蒋春华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福欣大厦1幢东0403室房产(房屋权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兴县国用2013第16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