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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与被告黄太平、张永峰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黄太平,张永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303号原告:杨俊,男,1960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黄太平,男,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张永峰,男,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太钢峨口铁矿铁运站职工。原告杨俊诉被告黄太平、张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黄太平于2016年1月13日向杨俊借款40000元,张永峰对该借款提供担保。黄太平于2017年10月起每月给付杨俊2000元直至结清全部借款。二、张永峰对黄太平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黄太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生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