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祖赢与赵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赢,赵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987号原告:周祖赢,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赵乃鹏,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周祖赢与被告赵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借款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367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1月的25个月本金和利息101700元-65000元车辆的现值);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3646.06元;4.被告处理在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8日使用车辆期间的违章事项并支付相关费用;5.被告支付原告处置车辆所支付的处置费、交通费共5132.8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为89728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期限为30个月,从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每个月的25日前支付原告当月本息4068元。另合同约定,若被告不按期足额还款,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协议,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余下的借款本金和本息,并有权保管和处置车辆,处置车辆后的价款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和本息,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车辆购买保险,并保证交强险有效期覆盖本协议期间;如果在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交强险到期,乙方有义务在交强险到期前一个月进行续保,并将相关材料……”。合同约定“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产生损失,包括本息损失……车辆收回及处置费用、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从2017年1月开始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而且将车辆开回辽宁,车辆保险在2017年1月到期,也没有为车辆购买保险。原告多次催促归还借款本息和购买保险,但被告拒不付款也没有续保,所以原告从佛山到辽宁(约3300公里)向被告追讨,在被告拒不付款的情况下,原告将车辆开回佛山。除了被告已经支付的借款本息,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01700元,而车辆现值只有65000元,所以变卖车辆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经核算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息36700元。原告垫付款项为车辆购买了保险,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为了处置车辆原告到辽宁产生交通费、食宿费等处置费,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同时被告在使用车辆期间多次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车辆存在十次违章,被告也应当处理和承担相应的费用。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车辆商业保险发票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2016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其中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89728元,年利率为14.4%,借款用途是购买原告名下的粤X×××××号小型轿车;2.被告分30期还本付息给原告,即从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的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4068元;3.如果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余下的借款本金和本息,并有权保管和处置车辆,处置车辆后的价款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和本息等,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4.被告负责为车辆购买保险,并保证交强险有效期覆盖本协议期间;5.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包括本息损失、车辆回收及处置费用、交通费用……由被告承担;6.还款完成后,原告无条件为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支付原告过户费4068元,……;7.在被告使用车辆期间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必须不能影响到原告,所有责任由被告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从2017年1月开始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到辽宁,在4月8日取回了涉案车辆,当时涉案车辆价值65000元,原告已行使处置权。另原告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费855元)及商业保险(保险费2191.06元),保险费发票出具日期为2017年4月6日。原告因取回车辆支出了交通费4046元。被告使用车辆期间,有多次违章未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负清偿所欠的借款本息的责任。原告称即使车辆处置后,被告仍欠其借款本息36700元,被告未抗辩,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第1、2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保险费,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为涉案车辆购买保险,并保证交强险有效期覆盖本协议期间,但被告逾期未在2017年1月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导致原告自行购买而支出了保险费855元,该款项应由被告承担。合同中并无约定商业保险应有被告负责购买,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第5项诉讼请求,根据其提供的票据,交通费金额为4046元,原告该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他费用,鉴于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处理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8日使用车辆期间的违章事项并支付相关费用,鉴于原告未实际代垫有关款项,其诉求不明确具体,不予认定,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祖赢与被告赵乃鹏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赵乃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息36700元给原告周祖赢;三、被告赵乃鹏应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855元、处置车辆所产生的交通费4046元给原告周祖赢;四、驳回原告周祖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祖赢负担38.49元,被告赵乃鹏负担430元(被告应在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