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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锐视觉婚纱摄影工作室与田新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锐视觉婚纱摄影工作室,田新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25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锐视觉婚纱摄影工作室,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金合宾馆南邻)(06)。法定代表人:王强。被告:田新新,女,住泰安市岱岳区,汉族。原告泰安市泰山区锐视觉婚纱摄影工作室与被告田新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市泰山区锐视觉婚纱摄影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锐视觉婚纱摄影工作室承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