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树伟、马小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伟,马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伟,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马小宝,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阳原县。本院在执行李树伟与马小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树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建军审判员 武 江审员5811070942.区人民陪审员王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