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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俊飞与郝文玲、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飞,郝文玲,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020号原告:张俊飞,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文玲,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飞诉被告郝文玲、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郝文玲、陈虎银行存款1014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郝文玲、陈虎银行存款1014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