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俊飞与郝文玲、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飞,郝文玲,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020号原告:张俊飞,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文玲,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飞诉被告郝文玲、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郝文玲、陈虎银行存款1014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郝文玲、陈虎银行存款1014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