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先元与曹正洋、张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元,曹正洋,张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3878号原告:梁先元,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茂寒,男,汉族,1945年9月25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曹正洋,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被告:张勇,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原告梁先元与被告曹正洋、张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先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6.1亩承包地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地块名称为“穆振华北”及“支北”的两块合计6.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二轮承包后,原告因忙于生意,无精力经营上述承包地,请他人代为耕种几年,后交于岳父耕种,直至2013年岳父病故。后政府确权发证,上述两块土地仍等记在原告名下。近年来,原告想自己经营承包地,却发现上述两块承包地已被两被告耕种多年,原告即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曹正洋、张勇辩称:原告所诉两块承包地现确系两被告耕种,但两被告系从所在村民组承包经营上述土地,已经经营十余年时间。两被告不知本案所涉土地系原告承包地,如果原告要求返还,两被告亦应退还给村民组。经审理查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经营期间,原告家承包经营地块名称为“穆振华北”及“支北”两块共计6.1亩承包地,其中“穆振华北”地块面积为1.12亩,四至为:东:史洪友;西:田埂;南:道路;北:田埂。“支北”地块面积为4.98亩,四至为:东:沟渠;西:道路;南:王华;北:穆正亚。2001年后,原告家因无人耕种土地,遂将上述两块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大约十几年前,上述两块承包地被两被告各半耕种。2016年7月,涟水县人民政府对承包土地确权发证,上述两块地仍登记在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此后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承包地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现在本案所涉承包地上种植水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对本案所涉地块名称为“穆振华北”及“支北”两块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耕种原告上述承包地,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两被告应将上述两块承包地返还给原告。两被告在本案所涉承包地上种植的水稻尚未成熟,其应待水稻收割后再将承包地返还给原告。两被告辩解其系从所在村民组承包经营本案所涉土地无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正洋、张勇于本季水稻收获后立即将其所耕种的“穆振华北”及“支北”两块合计6.1亩承包地分别交还原告承包经营。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曹正洋、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荣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