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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波与何海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波,何海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640号原告:蔡波,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临海市。被告:何海登,男,汉族,1998年3月28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蔡波与被告何海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蔡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波负担。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