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307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鸿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307号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观潮路399号江南一品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唐耀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民,经理。被告:金鸿翔,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扬州市。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涂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