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卫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855号原告:张建卫,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XX镇XX村XX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霞,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住所:河津市建新街18号。法定代表人:董建红,行长。委托诉讼代表人:淡晓岩,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御泽园小区。委托诉讼代表人:李志岗,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农行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卫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卫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原彦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娟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