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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渡燕与李洛杰、李洛鸿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渡燕,李洛杰,李洛鸿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初1597号原告:李渡燕,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国琳,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洛杰,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洛鸿,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职业不详,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李渡燕诉被告李洛杰、李洛鸿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渡燕的委托代理刘国琳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李洛杰、李洛鸿参加开庭,被告李洛杰、李洛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渡燕诉称:我于2004年11月3日出资以我父亲李静涛名义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三英花园2幢2-301室房一套,我母亲易醒君于2016年10月6日去世,我父亲李静涛于2007年2月13日去世。父母生前均表示该套住房系我购买,应归我所有,俩被告表示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三英花园2幢2-301室房屋产权归我所有。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幢2-3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洛鸿、李洛杰未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原告李渡燕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母亲易醒君的死亡证明及其父亲李靖涛的户籍注销,证明:原告母亲于2016年10月6日去世,其父亲于2007年2月13日去世。第二组证据、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亲属关系。第三组证据、原告的父亲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三英花园2-2-301室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界定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父亲于2005年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三英花园2-2-301室的房屋。第四组证据、原告父亲的购房收据一份,证明:原告的父亲于2005年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三英花园2-2-301室的房屋付款155200元。第五组证据、中国汇款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三英花园2-2-301室的房屋于2004年10月29日向其父亲转款20000美元。第六组证据、原告的父亲李靖涛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06年1月1日出具证明一份,因为诉争房屋房款及装修费由原告出资,诉争房产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证明经被告李洛杰签字认可。第七组证据、被告李洛杰2013年写给原告的书信,证明:被告李洛杰认可该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八组证据、第二被告李洛鸿的证明信一份,证明:诉争房屋产权与其无关,诉争房屋为原告购买。第九组证据、原告父亲交给原告同学高敏保存的说明书一份,证明:2004年9月30日、2004年11月6日原告以其父亲名义购买诉争房产,归房产权归原告所有。第十组证据、原告母亲易醒君的遗嘱一份,证明:因原告购买的诉争房屋,老伴李靖涛也写过说明,诉争房产应归原告所有。第十一组证据、证明信一份,证明:原告之母易醒君证明原告购买的诉争房屋,该房屋产权及室内物品归原告所有。第十二组证据、李某、马荣殿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购买的诉争房屋,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李渡燕系李靖涛女儿。原告李渡燕于2004年11月2日从美国汇款两万美元,为李靖涛购买商品房,2004年11月3日,李静涛以自己名义向洛阳市三英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购房款155200元,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2005年2月24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给李静涛核发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2006年1月1人,李静涛书写证明一份,证明主要内容是:李静涛以本人名义购得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28平方米,其产权单位洛阳市三英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归本人亲生女儿所有,他人无权占有及继承。其房屋成本及装修费用共计二十五万元,全部有我亲生女儿李渡燕出资。2010年10月20日,李洛鸿书写证明信一份,该证明信主要内容是:现三英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的房子是姐李渡燕给我父亲李静涛买的,当时父亲出资陆万元,李渡燕给李洛鸿叁万元,将来继承权和李洛鸿无关。被告李洛杰给李渡燕信件一封,信件主要内容是:我装天然气采暖,夏天再装空调,装空调要打洞,破坏房屋一些结构,我担心这房子不是我的,将来你有意见,所以我想是否你写个东西,随便我来安装等内容。2010年10月12日,易醒君(李渡燕母亲),书写证明信一份,证明信主要内容是:三英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的房子是女儿李渡燕为我们老两口所买,产权以及室内一切物品归李渡燕女儿所有。2012年11月8日,易醒君遗嘱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现在我头脑很清楚,特向公证处说明我现在住的三英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之事。这套房子是我女儿李渡燕从美国寄来的钱为我们老两口买的,老伴李静涛生前为此事也写过说明,我百年之后其房子的产权和继承权归李渡燕所有。执笔人杨敬意,第一见证人李某;第二见证人殷某。2017年4月10日,原告李渡燕向本院提起诉讼,一、依法确认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幢2-3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本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原告李渡燕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李某、马荣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李某作证的主要内容是:我和原告李渡燕是亲戚关系,2004年李渡燕的父亲买了房子,李渡燕父亲说这个房子的钱是我姐姐李渡燕出的。证人马荣殿作证的主要内容是:这个房子是李渡燕从美国寄来2万元美金出钱买的,我和李靖涛是姑表兄弟关系,我问李靖涛你住这个房子心里舒服不舒服,他说等我百年之后,这个房子还是我女儿李渡燕的。另查明:李静涛于2007年2月13日病故;易醒君于2016年10月6日病故。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争议房屋权属证明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李静涛,但从庭审查明的的事实来看,李渡燕持有原告父亲李静涛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2-301室的房产证、界定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父亲李静涛于2004年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2-301室的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李静涛交付购房款及其他房屋装修系原告李渡燕缴纳,原告实际履行购房人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原告李渡燕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权益。本案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诚实信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李静涛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端三英花园2-2-301室房产归原告李渡燕所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渡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