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文与被执行人杨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邢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文与被执行人杨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澄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1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