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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裴兵武与杨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兵武,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裴兵武,男,汉族,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杨忠,男,汉族,现住奇台县。裴兵武诉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兵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2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未结执行标的71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杨忠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潘 俊 位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里 木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