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裴兵武与杨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兵武,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裴兵武,男,汉族,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杨忠,男,汉族,现住奇台县。裴兵武诉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兵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2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未结执行标的71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杨忠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潘 俊 位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里 木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