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世堂等35辆客车车主与谢俊越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世堂,谢俊越,王兆生,高建国,韩梅,黑龙江省益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世堂等35辆客车车主。诉讼代表人:谢世堂,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诉讼代表人:王海滨,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芳,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俊越,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法定代理人:谢润刚,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兆生,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建国,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梅,女,1961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三道街27号。法定代表人:孙申,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谢世堂等35辆客车车主因与被申请人谢俊越,一审被告王兆生、高建国、韩梅,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益通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1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世堂等35辆客车车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韵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