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杜轶卓与山西沐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冷国生、王垣、郭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轶卓,山西沐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冷国生,王垣,郭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杜轶卓,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X县X镇X北路审计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姚百林,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X县亚宝南苑小区。被执行人:山西沐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县皋落(原酒厂北)。法定代理人:冷国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冷国生,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X市X县X镇X二巷。被执行人:王垣,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X市X县X城X路。被执行人:郭光礼,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住X市X县X乡X村X组。本院在执行杜轶卓与山西沐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冷国生、王垣、郭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轶卓的委托代理人姚百林同意被执行人冷国生的还款计划,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