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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黎明与谭要武彭文国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彭文国,谭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3号申请执行人:黎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彭文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谭要武,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明与被执行人谭要武,彭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