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黎明与谭要武彭文国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彭文国,谭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3号申请执行人:黎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彭文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谭要武,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明与被执行人谭要武,彭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