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372号罪犯张静,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省第四监狱服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7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被告人张静伙同他人窜到郑州市二七区、周口市七一路等地盗窃他人停放的面包车、电脑、手机等物,期中张静参与盗窃九次,作案价值三十余万元。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