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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春芳与陈勇、赵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芳,陈勇,赵霞,赵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737号原告郭春芳,女,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陈勇,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赵霞,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赵学成,男,汉族,1953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芳诉被告陈勇、赵霞、赵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陈勇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霞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二、对被告赵学成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三、对被告赵霞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19A幢1-7-1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四、对被告赵学成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63号(香港花园)12栋2-401号房屋(编号1440842531028)一套予以查封。五、对被告陈勇在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人民政府的安置房一套予以查封。六、对被告陈勇在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郧县大柳乡中学的到期债权(建筑工程款)5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郑隆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