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亚军与顾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亚军,顾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740号原告:夏亚军,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顾娣英,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夏亚军为与被告顾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3月5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4月7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借款5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娣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亚军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顾娣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