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任绪俊、孙昌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绪俊,孙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绪俊,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孙昌学,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绪俊与被执行人孙昌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14000元,欠款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山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商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