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凯与茅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凯,茅秀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634号原告:苏凯,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茅秀梅,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苏凯与被告茅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苏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凯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