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史斌对樊敏双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斌,樊敏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督1号支付令申请人:史斌,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樊敏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史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史斌称,2016年7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被申请人已还清欠款利息100,000.00元,本金400,000.00元未还。要求被申请人樊敏双给付申请人史斌欠款本金4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樊敏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史斌欠款本金400,000.00元。案件申请费2433.00元,由申请人史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吉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