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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淑英罚款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579号被执行人:甘淑英,女,1962年1月1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春秀与被执行人甘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淑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甘淑英罚款五百元,限于2017年7月17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