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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少华与张清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少华,张清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11号原告:曹少华,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居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宗全,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山,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10楼。负责人:程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峰,公司员工。原告曹少华诉被告张清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少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曹少华负担。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