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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华,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洋,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61室。法定代表人:吴吉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微信公众号“”